最近,一位長輩的朋友接到國稅局來函要求本人親自到稅局協助調查與說明房屋買賣相關問題,經諮詢律師無法獲知國稅局發函之緣由,輾轉向我們諮詢,一經本人說明房地買賣之始末,驚覺原來係因本人旅居國外多年後回台買房定居過程中,因購入的第1棟房屋居住不慣,遂於1年內降價求售以便購買現行居住房屋,此種短期間買進賣出房地且低於購入成本之出售之情形,在房地產價格飆漲的時空背景下,顯違常態,自然成為國稅局查核之重點。
一般而言,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地本來就屬奢侈稅課徵標的,自然也成為國稅局查核奢侈稅之目標。雖然相關法規函釋就持有2年內之房地交易訂定免稅規定,但應留意需下列條件全數符合者,始得免除奢侈稅。
- 出售房地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唯一1戶之居住處所
- 出售房地已辦理完成戶籍登記
- 確有居住事實
- 出售房地未提供出租或營業使用
實務上國稅局查獲漏報出售持有2年內房地之奢侈稅案件,常見之狀態為未符合上列第4點,即房地部分供出租(空餘之房間出租等)或供營業使用(供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事業,如家庭理髮等),切記國稅局從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收入來源即可掌握房地所有權人是否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狀況,切誤心存僥倖,且應多留意出售房地是否確符合免稅條件,即能避免奢侈稅上身而不自知之情形。
資料來源:
- 財政部2014/12/10新聞稿,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78551&ctNode=2449&mp=1
- 財政部2014/12/22新聞稿,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78659&ctNode=2449&mp=1
- 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