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稅或延期繳納稅款等原因,而以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之標的,財政部公告按其現值之120%計算擔保或保全之金額。另,因不動產買賣時價登錄制度實施,納稅義務人有更多公開資訊可佐證不動產價值,故亦可主動提示下列不動產價值相關資訊予國稅局核認: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實務上不動產價值認定雖可依前述方式提示佐證資料證明,惟因「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之功用係在納稅義務人確實無法以現金繳稅之情形下,國稅局得以該不動產拍賣變現之金額徵收稅款,其估價狀況如同以房地產抵押借款,其不確定性在於「是否擔保價值確可於拍賣變現後收取足額稅款」,再加上時價資訊存在主觀性之認定與公平合理性,國稅局在認定上應會採較保守之估價,且視個案情況而定,納稅義務人應準備充足佐證資料或詢求專業人士協助,以保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