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化果然博大精深,差一字意義大不同,也產生不同的稅務效果,奢侈稅免稅條件之一的“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即為最佳之佐證。該免稅條件之一為“受遺贈”取得房地,但卻常被誤解為“受贈”或“贈與”之房地,這差一個字不但義意不同,也代表不同的稅負結果。 簡言之,“受遺贈”是表示個人取得房產係由原房產所有人透過書立遺囑方式於過世後指定贈與之遺產,即需先有原房產所有人於生前書立遺囑指定予移轉他人,才會於原房產所有人過世後發生他人 “受遺贈”房產之情況,而贈與係發生在人生前所為之資產移轉行為,兩者義意全然不同。
就奢侈稅而言,僅“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免徵奢侈稅,贈與之房地仍有可能屬奢侈稅課徵範圍。最近,財政部對於夫妻間贈與不動產的房地持有期間計算方式,由贈與時點往前追溯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之資產取得(持有)日,該放寬規定雖有利於個人免除奢侈稅,但仍應注意贈與不動產出售時,房地是否符合免徵奢侈稅之條件,否則仍有可能被課徵奢侈稅。
舉例來說,A與B於101年1月結婚並買入房產登記於A名下,103年1月贈與B,B於同年3月出售該房產,因有近期財政部放寬解釋規定,故B出售房產時之持有期間,由原本2個月增加至2年3個月,故不用課徵奢侈稅。倘A於102年1月即贈與B房產,而B於102年3月即出售房產,則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而仍應課徵奢侈稅。
資料來源:
- 財政部2014/12/12新聞稿,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78572&ctNode=407&mp=1
- 財政部2014/3/5新聞稿,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75298&ctNode=407
- 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