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斯有財,有財稅就來~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立約並公證

1223589_77753939常言道「有土斯有財」,本來是古人以農立國,重視土地具有生產力,能溫飽人民三餐之諺語,隨著時代變遷,逐漸演變成現今買房地產保值,甚至增值之觀念。因此,個人名下數棟房產或土地不在少數,在講究人情的傳統觀念下,常見個人將房產無償借與親友或他人使用,此種未收取租金之情況,常被認為無相關所得而無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此認知並不全然正確,應留意是否確符合稅法規定,避免國稅局參照房產所在地一般租金行情核定租賃所得。

依稅法規定,他人指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若有無償借與房屋予他人,應符合下列條件者,使得主張當年度無租賃收入所得。

  • 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且
  • 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

相關文章:房屋無償供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相關法規:

  1.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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