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一般民間習俗,逢年過節至寺廟向神明祈福,並捐款祈求與感謝神明保佑,早已成為佛道教信徒必定行程,每年點光明燈、安太歲、捐款的人潮不計其數,因此取得寺廟開立的收據,可否於申報捐款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恐怕是不少人心中的疑惑…以下讓我們簡單教各位一些方式判斷手中此類的收據,是否可依法申報。
依法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由此可見,並非所有寺廟開立的收據都是法定可於個人綜所稅扣除之憑證。
進一步來說,可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憑證之經政府立案的合法宗教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通常會清楚載明:
- 社會團體登記字號
- 連續編號之收據號碼
- 加蓋宗教團體印章(俗稱”大章”)與代表人印章(俗稱”小章”)
- 捐款金額
一般因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之收據,屬於有對價關係的給付,則不能列報捐贈扣除。對於手中持有寺廟開立的收據有疑異時,可打電話向寺廟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民政單位確認是否確為合法登記之宗教團體,以保障個人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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