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 以「預告登記」方式規避特銷稅,將補稅並加重處罰

從下面國稅局發佈的新聞可知,不動產交易相關行為因為以「登記制」來主張相關權利或登錄相關資訊,如下文提及的「預告登記」或前陣子熱討論的「實價登錄」等,讓不動產交易資訊幾乎無所遁形,所以政府機關其實都可以很輕易取得不動產交易相關資料。

對於不動產交易所可能衍生相關稅務問題,不應有投機取巧的心態,以不正當方試「意圖」規避相關稅負,國稅局針對具有「故意」或「刻意」規避稅負行為,都是採從嚴處罰的處理方式,下文即是一個明顯之例子。對於不動產交易規劃,仍應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確認相關稅負與可能的風險,避免重蹈覆轍,引發不必要的風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情形外,應依持有期間分別以銷售價格按稅率10﹪或15﹪申報繳納特銷稅。

1431370_506942541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1年2月間經由拍賣取得A房地,並於101年11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以確保其權利,嗣於持有期間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103年2月間另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03年4月間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依相關資料來看,甲君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特銷稅,惟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至預告登記日止所有權雖未移轉,但於預告登記時已收取訂金80萬元,並假借每月收取租金之租賃方式以代替房地價金之收取,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預告登記日為出售房地日期,因持有期間未滿1年,依法按該房地銷售價格800萬元及稅率15%,核定補徵甲君特銷稅120萬元,並處2.5倍罰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其他登記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如有類似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類似案件國稅局將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2015.4.2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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